(2017)苏011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倪永亮与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亮,蒋朝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255号原告:倪永亮,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启武,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朝宏,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倪永亮与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倪永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永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倪永亮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