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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代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代某,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于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于某至今的抚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代某缴纳。申请执行人于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