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代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代某,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于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于某至今的抚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代某缴纳。申请执行人于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