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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张连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张连超,王德顺,王风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43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连超,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德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风宝,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张连超、王德顺、王风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岳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