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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王明会、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王明会,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40号原告孙丽萍,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明会,39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海军,65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萍诉被告王明会、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