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时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时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时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东区块(经发街),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16605774620。法定代表人王时进。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1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7441259300。法定代表人王海金。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3月23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76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13号1幢(权证号00××80)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13号2幢、传达室(权证号00××81)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钧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832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华时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13号1幢(权证号00××80)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青田锦汇纺织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13号2幢、传达室(权证号00××81)的房产。三、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张钧凯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