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树龙与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龙,刘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209号原告:李树龙,男。被告:刘清河,男。李树龙与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树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龙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树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