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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树龙与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龙,刘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209号原告:李树龙,男。被告:刘清河,男。李树龙与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树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龙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树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