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强、魏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强,魏磊,孙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强被执行人魏磊被执行人孙衍斌申请执行人王玉强与被执行人魏磊、孙衍斌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房屋迁让,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磊自觉搬离所占房屋,案款5768元(含执行费500元)已交到本院财务,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远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