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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葛庆勇与刘修领(曾用名刘东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勇,刘修领,陈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839号原告:葛庆勇,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金,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修领,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祥。被告:陈丽娟,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祥。原告葛庆勇与被告刘修领、陈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葛庆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葛庆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