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德乾与郭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乾,郭森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181号原告:李德乾,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郭森杰,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德乾诉被告郭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德乾于2017年4月19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森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乾承担。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位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