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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崔某某、中铁19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曲某某、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890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对原告于某某、李某、王某某、李某、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曲某某、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中铁19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060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60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补正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郭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