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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徐建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徐建南,张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米行北弄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8122-7。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南,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张满英,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公证处(2017)浙长证字第46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建南、张满英存款52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