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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翠娟与刘尧、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娟,刘尧,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564号原告胡翠娟,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本县。被告刘尧,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本县。被告王慧,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娟与被告刘尧、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胡翠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尧、王惠承担。审 判 员  舒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