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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新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27号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号国贸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石向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建,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