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坤刚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冶金资源(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坤刚金属有限公司,中钢冶金资源(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226号原告佛山市坤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法定代表人黄碧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宣辰、陈兴萍,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钢冶金资源(辽宁)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坤刚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冶金资源(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坤刚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