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舒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舒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553号上诉人:刘舒纨,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上诉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该社副总经理。上诉人刘舒纨因与被上诉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舒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梅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炳才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