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海常与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常,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临河区八一乡政府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943号原告张海常,男,农民。被告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清福,村长。第三人临河区八一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尚永亮,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常与被告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临河区八一乡政府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临河区八一乡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常撤回对被告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临河区八一乡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