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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景义与王贝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义,王贝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466号原告:刘景义,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贝贝,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淇贝沅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景义与被告王贝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刘景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