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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544号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芙蓉新村12号4-5号。法定代表人:徐业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山,该公司部长。被告:河北省石家庄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石家庄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271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到欠款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建设开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新区《棚户区路灯高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530000元。双方约定经内蒙古光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预(结)算项目汇总表》工程造价为482714元。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设施进场,安装调试支付50%,验收送电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施工,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棚户区路灯高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名称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与原告诉讼的主��不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3元,减半收取4686.5元,退还给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