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德虎与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绍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虎,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绍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绍兴市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272号原告黄德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曲屯路286号。负责人房紧,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列君,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绍兴市曲屯路***号。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绍兴市曲屯路***号。法定代表人俞翔,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列君,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德虎与被告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局)、绍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绍兴市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追加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单位(原机关事务局保安中心)特招进来的员工,通过政审,从事保安工作时间19年。2015年10月得到机关事务局领导通知:要解除本人及同事们的劳动合同。本人与同事们多次与被告单位领导沟通协商,没有结果。然而,本人和同事们多次到市信访局信访,信访回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及同事们在2016年6月向被告单位领导书面告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没有书面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和同事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经被告单位介绍与深天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原告及同事们的养老保险金被告单位不给缴纳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机关事务局和人力资源中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50346元×2=100692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25天×200元=25000元(1999年到2010年);三被告支付从2008年至2013年的年休假费用18000元(90天×2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五日内未决定立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现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