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仲秋、秦光辉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仲秋,秦光辉,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422号原告周仲秋,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秦光辉,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两河路东段18号置信柳城谊苑8号楼3楼。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仲秋、秦光辉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仲秋、秦光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仲秋、秦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秋、秦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未缴纳。审判员 李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