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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忠峰、何学英等与张忠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峰,何学英,张忠波,何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607号原告:张忠峰,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英(系张忠峰妻子),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何学英,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张忠波,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何爱明,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张忠峰、何学英与被告张忠波、何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峰、何学英及原告张忠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英,被告张忠波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爱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忠峰、何学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因欠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根据第一被告的指示,从银行两笔转账40万元给了第一被告手下瓦工班组的陈友道和消防班组的戴履俊,其中转给陈友道30万元,转给戴履俊10万元。事后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虽经原告多资催讨,但被告无理拒不偿还。上述借款第一被告用于承包工程支付工人工资,系家庭共同债务,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妻子,所以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也应承担共同归还的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忠波辩称,我只认可借条上的20万元,承诺书和转账单没有关系,承诺书和我也没有关系,我也不清楚。振亚华府工人工资的事,我当时在看守所,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借条是2015年3月4日出具的,如果借款是40万元,我为何不出具40万元的借条,我借张忠峰的钱都是有借条的,以借条为准,而且我借的是张忠峰的钱,何学英是不知情的。何爱明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忠波因承包经营振亚华府工程,欠工人工资80万元,由原告张忠峰代为实际支付戴履俊10万元、陈友道30万元,后由张忠峰向陈友道出具了借条,借到陈友道20万元,陈友道业已通过诉讼向张忠峰主张了权利。被告张忠峰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张忠峰出具了两张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及事由,其中20万元的借款属80万元借款范围中。另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于两原告及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峰实际代被告张忠波支付张忠波所欠工工资40万元,被告张忠波向张忠峰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另40万元张忠峰未实际代为支付),因此在张忠峰与张忠波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作借贷案件受理,属民间借贷。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债权。同时,该笔借款亦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共同债务。由于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4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波欠原告张忠峰、何学英借款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二、被告何爱明对被告张忠波上述借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告张忠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张忠波、何爱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