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石建洋、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洋,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洋,男,1982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5411729L。本院在执行石建洋与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向石建洋偿还货款4943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并承担诉讼费5546.96元。但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收入599937.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