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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国林、张玉静与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林,张玉静,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053号原告:邓国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号**栋。原告:张玉静,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号**栋。被告:张潇,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江大道***号。被告:李滟,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老官桥路**号。被告:岳祝君,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插旗山路**号*单元*号。被告:李映,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号。被告:朱仕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号。被告: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OWJXU。负责人:张潇。营业场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嘴社区新平街西段73号(望江名都6号楼)。原告邓国林、张玉静与被告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邓国林、张玉静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国林、张玉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