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从财申请执行李晓波、陈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从财,李晓波,陈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程从财,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波,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岚,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从财与被执行人李晓波、陈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程从财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8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