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彭树涛与汪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树涛,汪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712号原告:彭树涛,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兰,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彭树涛与被告汪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彭树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树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