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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与王荣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王荣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005-1号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法定代表人:孙红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荣贤,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荣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荣贤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荣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保全费257元,共计453元,由原告邹平县顺天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