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云英、吴荣与汪福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英,吴荣,汪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吴云英、吴荣。被执行人汪福霞。本院立案执行的吴云英、吴荣与汪福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112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