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学会、赵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会,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会被执行人赵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120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6的存款人民币458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