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姜祖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祖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姜祖奎,邢元浩,邢春田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莱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执字第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吕振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