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65号被执行人陈伟,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缴人民币2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但被执行人陈伟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黄倩倩审判员 陈枢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