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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陈福胜、李晓娟、王博瑶、赵千瑶、李丽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陈福胜,李晓娟,王博瑶,赵千瑶,李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18号。代表人:刘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福胜,男,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晓娟,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博瑶,女,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千瑶,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福胜、李晓娟、王博瑶、赵千瑶、李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本金8666198.83元,2015年7月22日前的贷款利息495510.87元、复利19073.54元及2015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5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