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江与贾莉学、贾利容、罗勇、刘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江,贾莉学,贾利容,罗勇,刘燕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026号申请人:王立江,男,汉族。被申请人:贾莉学,女,汉族。被申请人:贾利容,女,汉族。被申请人:罗勇,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燕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江与被告贾莉学、贾利容、罗勇、刘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立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燕平、罗勇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房产;被申请人贾莉学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原告王立江与案外人屈锡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三段一号丽雅时代商业商业服务房屋为申请人王立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燕平、罗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盛景天下住房一套,诉讼保全金额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刘燕平、罗勇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申请人刘燕平、罗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被申请人贾莉学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正和·南山一品二期商业服务房屋一间,诉讼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贾莉学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申请人贾莉学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申请人王立江与案外人屈锡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三段一号丽雅时代商业商业服务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王立江与案外人屈锡英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申请人王立江与案外人屈锡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王立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其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