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国安与陈玉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安,陈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安,男,汉族,1947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玉广,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广的银行存款82901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