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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国安与陈玉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安,陈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安,男,汉族,1947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玉广,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广的银行存款82901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