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覃林波、覃丽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林波,覃丽妙,覃丽艳,覃丽娟,莫建彬,黄德均,谢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覃林波,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农民,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丽妙,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东县。申请执行人覃丽艳,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农民,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丽娟,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农民,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莫建彬,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黄德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谢富建,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林波、覃丽妙、覃丽艳、覃丽娟与被执行人莫建彬、黄德均、谢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259万元,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1189万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莫建彬、黄德均、谢富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覃林波、覃丽妙、覃丽艳、覃丽娟与被执行人莫建彬、黄德均、谢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炎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