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百义与胡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百义,胡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214号原告:周百义,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胡建,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关镇北环路21号。原告周百义与被告胡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周百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百义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周百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百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百义负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