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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XXX与董满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董满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XXX,董满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603号原告:XXX,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农民。被告:董满锁,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原告XXX与被告董满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