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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92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被告彭某,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