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魁与荆燕、李福建、陈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魁,荆燕,李福建,陈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魁,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荆燕,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福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建设南路被执行人:陈慧军,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刘汉魁与被执行人荆燕、李福建、陈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福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慧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