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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魁与荆燕、李福建、陈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魁,荆燕,李福建,陈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魁,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荆燕,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福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建设南路被执行人:陈慧军,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刘汉魁与被执行人荆燕、李福建、陈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福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慧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