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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浩与被执行人谭永秩、刘梧桐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浩,谭永秩,刘梧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唐浩,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被执行人谭永秩,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梧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唐浩与被执行人谭永秩、刘梧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唐浩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认,被执行人谭永秩、刘梧桐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浩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以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谭永秩、刘梧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浩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