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明贤等诉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王明贤,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住所地:醴陵市城区马放塘*号。投资人:王明贤,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贤,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王明贤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30日书面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2年2月28日开始签订合同按照“抹帐”的方式结算。同年3月1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该合同对于货款支付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对该份补充合同的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补充了新的证据,证明补充合同上的公章是被上诉人使用的公章。现因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故对于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之后对“抹帐”如何理解,被上诉人如何付款应予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王明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蓉审判员 王丹茂审判员 伍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茜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