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与向元发、黄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向元发,黄志玉,张杰,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19号。负责人宿秀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向元发,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黄志玉,女,1975年7月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罗华,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永顺县。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与(2016)湘310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元发、黄志玉、张杰、罗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2016)湘310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等。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黄志玉银行存款1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元发、黄志玉、张杰、罗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元发、黄志玉、张杰、罗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245元一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吉明审判员 雷 方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