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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兴培与天津市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承租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培,天津市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承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696号原告:李兴培,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承租公司。原告李兴培与天津市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承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兴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兴培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