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云与周雪飞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周雪飞,孙颖,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徐敬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1166号原告:赵云,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锋,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飞,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颖,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徐敬伟,男,1986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原告赵云与被告周雪飞、孙颖、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旺角公司)、徐敬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雪飞、孙颖、百汇旺角公司、徐敬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雪飞、孙颖、百汇旺角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费11万元;2.判令被告徐敬伟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孙颖让原告把百汇旺角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周雪飞,同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济南市历下区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实际转让价格为11万元,为了变更工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为1.5万元。被告孙颖承诺在2016年12月15日前把11万元股权转让费支付给原告。被告孙颖和百汇旺角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由被告徐敬伟提供了担保,但至今四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费,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雪飞、孙颖、百汇旺角公司、徐敬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百汇旺角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15年12月8日,百汇旺角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赵云持有的1.5万元股权转让给周雪飞,股东袁兴锋持有的3.5万元股权,其中2.5万元转让给蔡力群、0.5万元转让给孙颖、0.5万元转让给周雪飞,股东孙颖所持5万元股权不变,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后,孙颖持股5.5万元,占注册资本55%;周雪飞持股2万元,占注册资本20%;蔡力群持股2.5万元,占注册资本25%。2015年12月21日,公司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5年12月15日,被告孙颖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收购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赵云15%股份,合计壹拾壹万元整,分批一年内付清。”孙颖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同时在其签名处盖有百汇旺角公司的公章。欠条左下角处被告徐敬伟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原告提交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2015年12月8日,其将持有的1.5万元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周雪飞,但原告陈述:我不认识周雪飞,也从未见过面,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均不是原告本人签字。自始至终都是孙颖要购买股权,孙颖出具欠条后,我同意转让给她,把身份证原件交给了被告徐敬伟,徐敬伟是当时公司的出纳,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欠条打完后又让徐敬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我认可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但我是转给孙颖,孙颖通过操作将股权登记在谁名下与我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追索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纠纷,通过原告的陈述和欠条等证据,应认定原告是与被告孙颖形成了股权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孙颖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被告孙颖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约定了价款及付款时间,故被告孙颖应依约按期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周雪飞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百汇旺角公司在欠条落款处盖章,应视为其愿意对孙颖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被告徐敬伟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而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被告百汇旺角公司、徐敬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云支付股权转让款11万元。二、被告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徐敬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孙颖、济南百汇旺角餐饮有限公司、徐敬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