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宝忠诉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忠,李治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799号原告曹宝忠,男,47岁,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李治芬,女,46岁,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忠与被告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宝忠与被告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双方自行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