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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宝忠诉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忠,李治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799号原告曹宝忠,男,47岁,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李治芬,女,46岁,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忠与被告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宝忠与被告李治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双方自行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