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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赛力克与被告戴君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克,戴君亮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04号原告:赛力克,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县。被告:戴君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温泉县,现在新疆乌苏。原告赛力克与被告戴君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赛力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克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赛力克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越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