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赛力克与被告戴君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克,戴君亮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04号原告:赛力克,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县。被告:戴君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温泉县,现在新疆乌苏。原告赛力克与被告戴君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赛力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克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赛力克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越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