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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919号原告: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3137461T。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795482559A法定代表人:王军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江峰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