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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天秀申请执行邱映书不当得利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秀,邱映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唐天秀,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15日。被执行人:邱映书,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2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大竹民初字第300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映书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映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县车坝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映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县车坝支行账户的存款2564.4元予以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木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