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许长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403号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冬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被告:许长慧。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