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悦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悦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悦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2号712房,组织机构代码69355906-8。法定代表人方兰仙。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甘李科技园内草埔吓围工业区3栋厂房1、2楼,组织机构代码799204433。法定代表人段四才。广州悦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46.3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深中法执字第102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3号。2013年12月5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3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结案申请书》,称已将执行金额人民币13046.3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2017年2月28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悦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证明》,书面确认被执行人《申请结案申请书》中陈述还款情况属实,在被执行人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人民币1100元后,本案债务即清偿完毕。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汇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100元。至此,本案所有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2017年3月24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3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耀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