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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9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竹,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丽,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展,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向东审 判 员  高中日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