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9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竹,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丽,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展,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向东审 判 员 高中日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